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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变没理甚至变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来源:轨道式高空作业车    发布时间:2024-04-28 1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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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业主因私家车位被人占用,在联系不上对方的情况下,直接叫来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里。车位主人在视频中还表示,“这部破车我也赔得起。”1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苍山分局发布情况通报,陈某根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地库车位。11月19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龚某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目前,林某凯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龚某强已到案。

  该新闻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这样的做法“法律上不支持,道德上很赞同”;有网友则认为虽然对方理亏在先,但这样的行为不妥当,“有理变没理了”。从警方的通报以及网友的爆料可知,车位主人本来是受害人,却因为在维护权益中意气用事反成施害者。这也提醒人们,在法治社会,维护权益必须依法而行,意气用事未必达到理想效果,反而可能得不偿失。

  在一些大城市,车位本来就很紧张,谁的车位谁停车也是通行的规则和常识。随意占用他人车位是既违法又不道德的行为。对此,物业公司、车位主人能采用合法手段制止这种不良现象,也可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权益。例如,权利人能要求侵权人排除妨害,停止侵权,立即将车辆驶离现场,还能要求侵权人赔偿占用期间的停车费等损失。权利人还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助行为,如在一时查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下,使用锁具将车辆锁定以便于固定证据,倒逼侵权人现身,或者雇佣拖车将车辆拖移至他处。

  但是,占用车位毕竟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即便权利人一时感到愤恨难忍,也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维护权益,而不是诉诸暴力,采取砸车窗,给轮胎放气,在车身乱涂乱画等极端行为报复侵权人,也不应直接将侵权人的车辆丢入水中。

  要知道,将车辆丢入水中的行为,具有损毁财物的主观故意,且车辆入水浸泡将直接引发车辆的部分零部件甚至所有零部件无法正常使用,出现“整车损毁”的后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有其他很严重情节,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各地一般将5000元以上作为数额较大标准,将5万元以上作为数额巨大标准。

  在视频中,车位主人扬言“这部破车赔得起”,这句话也得到了一些人的认同。这说明在处理“私占车位”的纠纷时,不少人觉得只要赔偿金在自己能负担的范畴内,那么就可以不必顾忌维权的手段是否过火。这既反映了物业等方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存在主体缺位或者解决方法失灵的问题,还说明一些人在和他人发生摩擦时,没有养成诉诸法律,理性解决实际问题的习惯。即便赔偿金额不多,也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恣意越过法律红线。

  进一步而言,一个文明的社会需要每个人不仅能看出私占车位是不文明行为,也要能看出用暴力行为处理占位轿车也是不文明行为。这种不冷静不克制的暴戾行为只会扩大、激化矛盾,并可能将民事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让有理变为无理。该事件再次警示提醒人们,维护权益必须依法依规,滥施暴力只会扩大事态,最后得不偿失。